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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第十批省级实验幼儿园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1 生效日期: 2000-08-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鲁教基字[2000]18号

各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对2000年度各市申报的省级实验幼儿园进行了综合评估,确认平阴县实验幼儿园等6处幼儿园为省级实验幼儿园。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1991)21号令规定,建设实验幼儿园是政府的行为,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建好、办好实验幼儿园,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和促进幼儿园的发展。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切实搞好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三、幼儿园主办单位应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幼儿园发展规划,配备高素质的园长教师队伍,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

  四、省级实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指导,深化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切实搞好教育实验、科研工作,要出经验、出成果,充分发挥实验幼儿园的作用。

  五、省级实验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其复查和评估,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达不到《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者,取消其实验幼儿园称号及其相应待遇。

  六、省级实验幼儿园的撤并须报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的同意。

七、此次公布的省级实验幼儿园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按照省级实验幼儿园标准收费。
第十批省级实验幼儿园名单
  平阴县实验幼儿园
  高青县实验幼儿园
  枣庄市山亭区实验幼儿园
  烟台市市级机关第二幼儿园
  昌乐县政府机关幼儿园
  滨州市教育实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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