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39号
南京、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2006]第4号),请求2005年度按税法允许的比例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6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45万元,其中:泰兴二氧化碳厂135.96万元,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9.04万元。
泰兴二氧化碳厂、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做纳税调整。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