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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暂定居民阁楼用热热费计价原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价工[2000]284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新建房屋集中供热面积的扩大,阁楼供热计价收费矛盾日渐突出。为规范居民阁楼用热热费计价,经研究,自2000年采暖季起,对装有散热器的阁楼,暂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二分之一计价并按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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