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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第23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知》(国税发[1995]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运输、保管、发售等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负责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税务干部的教育和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要从人员、物力、财力、发票发售窗口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库房、发售窗口、运输、保管等环节安全无事故。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有关专用发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国税发[1995]138号、大国税发[1995]46号、大国税发[1995]159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售、保管等环节要分工专人负责,责任明确,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允许违反规定私自领购、出售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室、发售窗口要设置防盗、报警、隔离装置,并要配备金柜,窗口和库房要分开设置,专人负责,出入库登记要手续清楚,不得随意将工作转让他人。
  要提高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素质,不得聘用临时人员或非税务干部,从事专用发票的交验、领购、发售、检查、保管等环节工作,现使用的聘用临时人员,要立即进行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保管要日清日结,库存要按月盘点,核对检查,做到帐帐、帐票、库存和售出无错漏。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发售,统一管理。原则上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只设一个发售窗口,偏远的税务所可适当设置窗口,但必须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验收批准,凡不符合“六防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售。

  四、年底前,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保管等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重点:库房和窗口是否分设;窗口安全防范是否达到发售专用发票要求;主要环节是否由在职税务干部担任;运输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制度是否落实;专用发票的数量、种类、帐面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5]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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