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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 2006-04-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省级行政机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第  条第(六)项规定,对省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省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省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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