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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植树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含本系统,下同)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规定参加无报酬的植树和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第四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工日的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 钙芩曛廖迨?逯芩甑凝和改??埲?n??宻栢N胜古 迹阕吹?域直?帢?那?y?N。 ? 本条例所?0日鼶?钢衼喙?恆绷?? 督导结论泄胤?伞⒎ü娴拿裼Φ卑瘩植树条例~~五周岁的盘根据有关法律、法嵌降蓟?褂Φ痹谛施工务植'附p则?8??/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