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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4 生效日期: 2007-04-2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7]13号

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增资发行H股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请示》(京同科办字[2007]17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发不超过1,452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其中你公司发行不超过1,320万股新股,国有股股东出售不超过132万股存量股份。你公司发行的新股和国有股股东出售的存量股份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二、你公司在境外增发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有关手续及本次增发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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