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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8 生效日期: 1996-07-08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二[1996]第54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省地税局辽地税二[1996]111号、112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缴纳地点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所属支行、办事处的业务和委托各市县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就地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暂定为此类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额。
  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贷款利息收入×50%城建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贷款利息收入×5%教育费附加率
  上述公式中的“5%”为营业税税率。
  本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
  关于流转税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均未做出对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返、退的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在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办法后,对已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返退,对上述流转税应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尚未缴纳的,不论已纳的流转税是否返、限,均应按规定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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