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粮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食品,是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市“放心粮油”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粮油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粮食、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粮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的条件(GB14881-94)。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通过环保审批,领取营业执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油食品加工生产。


    第六条   生产粮油食品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所需的稻谷、小麦和菜籽、茶籽、棉籽等,以及加工米粉和面条所需的大米和小麦粉,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严禁用陈化、霉变的原料加工生产。
  (二)粮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加工生产粮油产品。
  (三)粮油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剂量,严禁使用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有害物质作为添加剂。
  (四)加强原辅料的储存保管,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   粮油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质量把关,规范工艺操作,所有加工生产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以及米粉和面条等产品,其感官、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原辅料与半成品、成品分开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同时要确保粮油食品不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回头再加工。
  (四)所有加工生产的粮油食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注食品准入QS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等。鼓励采用定型包装,包装物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五)加强粮油产品的储存保管,专仓存放,严防质变,确保安全。


    第八条   生产粮油产品应注意操作卫生,严格按卫生规程进行。其中,加工面条和米粉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鞋、帽,其中操作人员还须清洁双手和消毒,并通过消毒间进入生产车间。
  (二)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生产设备、操作台、生产车间地面进行彻底清洗,消除生产垃圾。
  (三)生产车间、更衣室、工间休息室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冲洗,定期消毒。


    第九条   粮油加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原辅料采购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粮油产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达标。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第十条   从事粮油食品销售的企业(店)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店面;
  (二)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专用库房,并配备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分别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油食品销售。


    第十二条   不得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计量、卫生、标签、包装等规定的粮油食品;销售期间出现粮油食品霉变、污染,超过保质期等,应立即停止销售,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放心粮油”管理办公室应督促粮食、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履行监管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审查生产、销售粮油食品企业和个人的资质条件。对现已从业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对新申请从业的,要依法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准予开业。
  (二)加强对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掌握粮油食品生产厂家、经销门店的环境卫生、工艺规程、原辅料采用、产品质量及经营信誉等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督导整改。检查、抽查及整改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三)阻止并杜绝市内、外不合格粮油食品流入本市经销市场;严厉打击制假贩假和欺诈行为,确保粮油食品市场安全稳定。接受并处理消费投诉,维护粮油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加强粮油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科学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方面对粮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粮油食品生产经营者循规守法,照章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推介“放心粮油食品”。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粮油食品,证照不全、伪造证照生产销售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的粮油食品达不到质量标准,粮油食品的包装标签达不到规定要求,制售伪劣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粮油食品的场所环境严重脏乱差等行为,分别由粮食、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店、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购进、销售或使用无QS标志的粮油食品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负责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