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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7]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电力行业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范围
  根据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均列入降价范围。
  二、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具体要求
  (一)对列入降价范围的小火电机组,要区别脱硫机组和非脱硫机组,分别将其上网电价降低到本省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非脱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水平。降价后不得实行价外补贴。
  (二)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高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律降低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三)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维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高于标杆电价的,分步降低到标杆电价水平。从2007年起,现行上网电价比标杆电价高出5分钱/千瓦时以内的,分两年降低到标杆电价;高出5分-1角钱/千瓦时的,分三年降低到标杆电价;高出1角钱/千瓦时以上的,分四年降低到标杆电价。
  (四)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供热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热力价格,相应降低其上网电价。
  (五)燃油机组根据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和调峰情况,按照与燃煤机组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降低其上网电价。
  (六)国办发(1999)44号文下发前依法批准且合同约定中外合作或合资期限未满的小火电机组,仍执行合同协议的上网电价。
  (七)小火电降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发电企业因燃料价格提高影响成本增加的矛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鼓励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
  (一)鼓励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在保证机组关停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降价前的上网电价向大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已转让发电量指标并确保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再降价。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电量指标转让办法。发电量指标优先在发电集团内部转让。
  四、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实施方式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小火电项目进行清理,制定降价方案。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小火电机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降价方案,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我委审批;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小火电机组降价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将降价方案报我委备案。
  五、切实保证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拟定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精心组织,保证降价措施落到实处。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降价规定。有关发电企业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降价后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六、加强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监督检查
  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组织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专项检查。对不按期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以及不严格执行降价措施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同时,对性质恶劣的地方和单位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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