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为了规范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工作,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 二、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