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