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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综[2000]16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我局结合物价工作实际,拟定了贯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物价局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物价局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推进全省物价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物价干部队伍,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物价工作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黔府发(2000)7号)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工作制度。
  省物价局的法制工作由综合处负责,并统筹协调全省物价系统法制工作。建立健全价格法制工作制度,做到立法计划有落实,宣传计划有保障,切实有效地推动我省物价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的开展。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明确价格法制工作归口部门,充实人员。

  二、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价格法》,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熟练掌握《价格法》,把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真正落到实处。
  1.物价部门是《价格法》的执法主体,物价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必须全面领会《价格法》的精神,完整准确地掌握《价格法》规定的各项原则、职责、权利与义务。省局要结合“三五”普法教育,坚持学法与用法、普法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法律培训和知识讲座等形式,指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包括职工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系统学习《价格法》、《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主要法律及专业性法规知识。
  2.进一步普及价格法律知识。在《价格法》宣传日,物价系统干部要走上街头,采取设立宣传点、利用宣传版、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受理群众价格举报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价格法》。系统解析价格法律、法规内容,介绍基本知识;搜集、总结、分析价格执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灵活开展普法教育,以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使《价格法》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为依法治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密切联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凡是影响面较大的政策、法规的出台都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多方面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价格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三、加强价格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奠定坚实的基础。
  1.做好价格立法计划工作。每年末由省物价局各业务处室提出下年度建议出台的价格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综合处整理上报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法制局。各有关业务处室要按计划完成任务。
  2.按照“急用先行”、“抓重点、少而精”的原则,抓紧调查研究有关法规和制定有关规章。当前主要是围绕“西部大开发,贵州物价工作怎么干”这一主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已列入《贵州省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安排》调研计划的《贵州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垄断行业配售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贵州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管理办法》等一批配套的规章。
  3.继续清理不合理的抑制消费的价格政策,对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能适应西部大开发需要的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认真落实目前行之有效的各项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发育和成长,如房地产市场、电力市场、教育消费、旅游消费、电信消费、汽车消费等。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公布工作,从源头上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可行,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的准确性、严肃性。对所有出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程序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贵州版上公布,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以及执法的合法性。
  5.建立法规审议制度。对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及政府各部门送来的有关法规、规章,要按照《贵州省物价局法规审议制度》执行,各有关处室要认真审议,提出修改意见,保障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水平。
  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治价、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物价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做到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一支懂法律、懂经济,高效、廉洁的物价检查干部队伍。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越权定价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2.要从法制学习、法制宣传、执法形象、依法行政等四个方面对省局各处、室、所及各地、州、市、县物价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保障各项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全省物价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运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查处,以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
  省物价局综合处、目标考核办、检查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省物价局,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3.组织全省物价系统执法文书、案卷评比活动,评出等级名次,作为考核、表彰的依据,促进建立完备的执法文书。
  4.建立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制度。对物价工作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者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对直接执法人员和主管人员要视情节给予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的贯彻落实,严格依照《行政复议》的规定,明确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充实价格行政复议人员,理清价格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要依法受理,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和变更,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省物价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从各方面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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