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4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我省航空摄影项目管理的意见
航空摄影是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该项业务专业技术性强,对其成果质量要求高,且涉及国家安全。
近年来,一些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不经审批自行安排航空摄影项目,致使出现重复航空摄影和测绘现象,其航空摄影资料缺乏统一规划,不能兼顾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各方面的需要,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
为加强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和财政资金的浪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航空摄影项目的报审工作,加强对航空摄影工作的管理。
二、各类工程中含航空摄影项目的,须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测绘局窗口审批。
三、报送航空摄影项目需提供航空摄影立项报告书并,填写航空摄影审批申请表。
四、省测绘局要根据国家测绘局和全省统一安排的航空摄影计划,结合现有资料,综合分析,统筹考虑,及时提出审批意见。
五、根据《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要求,航空摄影项目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测绘单位要将测绘数据作为国家基础资料,并将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