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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经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同意,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7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香港进行;或
  (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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