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财综[2001]34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司法厅:
为适应公证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省政府第30号令ぉ,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执业公证员登记注册费、公证处登记年检费的收缴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经过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证处及所属执业公证员必须进行登记,符合年检注册条件的均应进行年检注册并登报公告。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ぉ登记费,公证处成立登记费为2000元,变更登记一次为500元;公证员(含涉外公证员ぉ登记费为100元。
(二ぉ执业公证员年度注册费(含公告费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每人缴纳300元;其他公证员每人缴纳150元。
(三ぉ公证处年检费(含公告费ぉ,省厅直属公证处每年30000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另加30000元;省辖市司法部门管理的公证处每年10000元,县(区、市ぉ司法部门管理的公证处每年2000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另加10000元。
三、登记收费由省司法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收取。执业公证员年度注册费和公证处年检费,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标准收取并于每年注册年检时逐级上缴省司法厅。厅属公证处直接缴省司法厅。
四、公证员登记注册费、公证处登记年检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发(1996ぉ29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上交省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ぉ24号ぉ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收取的登记注册费、公证处登记年检费主要用于公证工作的宣传、质量检查、公证机构及人员的年检、注册、报刊公告等项支出。
五、收取执业公证员注册费、公证处年检费是强化公证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批复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财政厅、计委另行下文。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公证处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司发公字(86ぉ第247号ぉ第三条“县(市区ぉ公证收入上缴地市司法处(局ぉ、省司法厅各5%;省辖市公证收入上缴省司法厅10%”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