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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对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性
  (一)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能源生产和消费仍然以煤炭为主。目前,我省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耗的75%。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煤炭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自给率不足50%。随着经济发展,煤炭需求量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快煤炭工业发展,是解决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瓶颈”问题的重要任务。

  (二)煤炭工业发展的现状与全省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我省煤炭生产总量不大,效益不高;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产业集中度低;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增长方式粗放;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资源勘探滞后,后备资源保障程度低;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欠账较多,矿区环境治理任务繁重。加快煤炭工业发展事关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全省上下增强紧迫感,形成合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推动,营造有利于煤炭工业发展的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加快煤炭资源勘探开发为切入点,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做大煤炭产业,构建新兴煤炭基地;延长产业链条,做强非煤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多元化产业格局;强化行业管理,依法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矿区环境,构建和谐矿区。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提高煤炭对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撑能力。

  (四)发展目标:2010年,煤炭产量达到4000万吨以上,自给率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矿井瓦斯得到有效治理,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形成3个千万吨煤炭生产基地,建设4个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非煤接续产业逐步壮大。煤矿职工生活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在此基础上,再用5年左右时间使煤炭产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三、强化规划和管理,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五)强化行业管理。产煤区各级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和加强行业管理力量,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资源管理,科学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规范,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等职能,为煤炭工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

  (六)加强煤炭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规划矿区,严格按规划有序开发。省级规划矿区的划定,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并公布。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依法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发展总体规划时,须征求省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须征求省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省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煤炭资源预测、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公益性基础工作。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省级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行矿业权资产化管理。

  (八)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探矿权申请人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九)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煤炭矿业权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煤炭勘查规划,要保障矿区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的开发秩序。对适合建设大中型煤矿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要坚持建设规模和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置矿业权。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技术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煤炭开发准入实施办法。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煤炭资源矿业权管理办法和煤炭资源勘查市场准入实施办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滥采。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煤炭企业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四、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煤炭供给能力
  (十一)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把资源较为丰富的长春、延边、白山地区分别建成年产千万吨生产规模的煤炭生产基地。同时,要兼顾其他地区的煤炭资源勘探开发,使煤炭产业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进度、质量、工期管理,确保矿井按期投产。

  (十二)培育大中型煤炭企业集团。将辽源矿业(集团)公司建成我省第一个年产千万吨煤炭企业;将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建成年产450万吨焦煤的煤炭企业;将珲春矿业(集团)公司和舒兰矿业(集团)公司分别建成年产450万吨和300万吨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十三)加强小煤矿资源整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的优势,兼并改造小煤矿。引导煤炭资源适于集中开采的小煤矿进行联合改造,合理扩大生产规模,走正规开采、安全生产的发展道路。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产煤区各级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促进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和联合改造,并提出本地区小煤矿资源整合和联合改造方案,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四)积极开发利用省外煤炭资源。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探索与周边省区及毗邻国家合资合作开发煤炭资源,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省外投资办矿,开发利用外部资源。

  (十五)实施科技兴煤和人才强企战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艺和装备水平。建立和完善信息与技术服务体系,推进煤炭科技进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煤炭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培养和引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企业家队伍。要重视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待遇,稳定队伍,营造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聪明才智的环境和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科技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人才实施奖励。

  (十六)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合理调整煤炭生产企业与用煤单位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供需双方通过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要研究建立和规范省内区域煤炭交易市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税骗税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加强综合治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七)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有关意见,产煤区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安全监管人员,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和经费,依法行政,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产煤区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监察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十九)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各类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于煤矿安全改造。要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各类煤矿要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国有重点煤矿力争到2007年末基本补齐安全生产历史欠账。

  (二十)提高瓦斯防治水平。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派驻专业技术人员,督导国家重点监控煤矿的瓦斯治理工作。产煤区各级政府也要向辖区内灾害严重的矿井派员督导。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编制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救援预防体系。

  (二十一)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抓好“双基”工作。2007年末省属煤矿和市县属煤矿要全部达标,乡镇煤矿要达标50%以上。2010年所有矿井必须全部达标。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干部政绩考核、职工收入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二)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和非法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收回和废止各种证照,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关闭矿井。县乡两级政府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关闭非法矿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决定、干扰破坏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坚决查处安全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腐败行为,确保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三)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要加强二级和三级培训中心建设,达到标准化培训中心的标准。煤矿企业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教育室,做到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形成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六、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实现矿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十四)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改善矿区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煤矸石生产矸石砖、水泥等新型建材。尽快建成瓦斯发电示范项目,带动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抽采瓦斯并利用瓦斯发电。对资源型矿区转型、煤炭企业发展接续产业、替代产业项目要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二十五)加快煤机制造业发展。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主线,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加快煤机和机械制造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技术、装备和人才等的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煤专产品和物流机械,培育核心品牌,逐步形成系列主导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十六)扶持替代产业发展。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依托矿区资源,选择有效益、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统筹规划,分类实施。要充分利用矿区闲置厂房和土地发展种植养殖业及产品加工项目,建立配套的生产和服务体系。要发挥煤炭行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力争使煤炭接续和替代产业在煤炭企业总体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

 

七、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矿区
  (二十七)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省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继续争取国家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治理,落实配套资金,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省属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由省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比照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的治理政策执行。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二十八)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按规定保障井下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常发放。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明确各类煤矿伤亡事故经济赔偿标准,对死亡人员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按规定据实支付。

  (二十九)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定或提高煤矿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各类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矿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矿区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煤矿棚户区进行改造,促进职工居住条件改善。

  (三十)维护矿区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区,特别是资源枯竭矿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创造就业岗位,促进新增人员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面落实《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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