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州价鉴字(2000)03号
各县市物价局、工商局:
为加强全州旧机动车辆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制止非法交易,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074号)、国家计委《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旧机动车交易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42号)、省物价局《贵州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办法》(黔价调字(1999)168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及价格鉴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州工商局是全州旧机动车辆交易的主管部门;州物价局是全州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
各级工商部门所属的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所是机动车交易的管理机构,具体为交易双方提供验证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机动车辆交易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具体承担机动车辆交易价格鉴证工作。
二、凡进行交易的旧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车、专用轮式机械车等),都必须经过价格鉴证后方能交易。
未经价格鉴证的旧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验证手续。新车上户比照办理。
三、凡从事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鉴证的人员必须持有贵州省人事厅、省物价局共同核发的《价格业务资格证书》或国家计委核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进行价格鉴证工作。
四、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全州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统一由州价格鉴证中心负责,各县市需开展这项工作的,必须向州价格鉴证中心申请办理委托。
五、各级工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支持并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六、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按《贵州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办法》办理。鉴证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尽量做到简便、快捷、方便车主,鉴证完毕,应向车主出具《黔东南州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认证书》。
七、对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进行鉴证,实行有偿服务,按省物价局黔价经字(1997)21号文件规定,可向车主收取鉴证标的1%的鉴证费,以弥补价格鉴证工作中的费用支出。
对新车上户的只收取5元价格鉴证工本费。
收取价格鉴证费和工本费须统一使用黔东南州价格鉴证中心提供的专用发票。
八、从事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鉴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对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致使鉴证结果失实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本通知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以前发的文件,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十、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附:贵州省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