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地固定电话网号码升位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 2006-04-2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6]7号
为适应长春市通信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将本市本地固定电话网号码升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使用固定电话(含小灵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2006年11月1 8日零时起,全市本地网电话号码(含小灵通)升至8位,具体方法为在原号码首位前加“8”,特殊服务号码及短号码除外。
  三、本次电话号码升位由吉林省通信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升位方案及升位工作时间进度表,并与其他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确保升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电话号码升位需要对现有部分通信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版本升级以及升位的调测等。所涉及的拥有专网交换机、用户交换机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升位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予以配合,做好改造调测工作,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五、为了保证电话号码升位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各通信运营企业应当自觉维护通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借电话号码升位之机做出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六、电话号码升位工作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在操作中可能会给部分电话用户带来使用上的不便,希望广大用户给予充分的谅解。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经济委员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