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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发[2006]4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强化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认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三农”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要立足本职,强化领导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发挥好税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当好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筹集者、农民利益的保护者、惠农政策的服务者、农村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大力组织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组织收入既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国家筹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重要途径。地方税务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主要组织者,必须承担起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重任,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保障。要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中心,采取强有力的组织收入措施,创新征管手段,完善征管办法,不断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努力保证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需要。
  三、全面落实各项惠农税收政策,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把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涉农税收政策送到乡镇、集市和农民家庭,让税收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入脑入耳入心,要切实减少农民的负担,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新秩序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税务部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经济税收秩序,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基层百姓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规范乡镇税收征管,严禁“白条”收税,严禁摊派强行收税,严禁转引、买卖税款,严禁上路组织税收检查,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要加大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坚持纠治地税内部违规违法行为,努力为我省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未达到2000元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
  2、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自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6、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等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对农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
  9、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农村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原属于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征收范围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中全额扣除;
  1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19、对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3、对国家下发名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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