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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0 生效日期: 2006-05-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防治我市空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弃烟囱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锅炉烟尘排放和废弃烟囱拆除的管理。
  二、限期治理的范围:
  (一)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朝阳分公司、长春市物业公司供暖公司等单位(具体名单见附录一);
  (二)锅炉已停用、拆除,但烟囱尚未拆除的吉林大学、长春市房屋供暖总公司等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录二)。
  三、限期治理的要求:
  (一)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GBI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市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的通告》(第5、7号)的规定进行治理;
  (二)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必须淘汰,其供热任务移交集中供热热网经营单位,实行并网供热。
  (三)锅炉已停用、拆除的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废弃的烟囱。
  四、限期治理的时限:
  (一)生产锅炉必须在8月31日前治理完毕。
  (二)采暖锅炉和参加集中供热锅炉必须在9月30日前治理完毕或者并网。
  (三)废弃烟囱必须在10月31日前拆除完毕。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同房地局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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