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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2 生效日期: 1992-04-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2〕4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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