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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0年全省烤烟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2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烤烟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省下达的烤烟生产及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烤烟产购合同,安排和组织烤烟生产,足额完成了烤烟移栽任务。目前,烤烟生产总体情况较好。但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力,田间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加上全省烤烟收购资金筹措难度较大,给今年烤烟收购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为认真贯彻全国烟叶收购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0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0]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0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的补充通知》(黔府发[2000]12号)要求,切实抓好今年烤烟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烤烟质量
  提高烤烟质量,是做好烤烟收购工作的基础。由于今年春季低温多雨,使我省烤烟移栽进度推迟,给烤烟质量的提高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各地势必按照黔府发[2000]3号、12号文件和省烟草公司制定的《贵州省2000年烤烟生产技术要求》,狠抓“科教兴烟”各项措施的落实。当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在凤冈召开的全省烤烟田间管理现场会上提出的“下部叶适当采早,中部叶采熟,上部叶采老”的要求,突出抓好烤烟中后期田间管理,彻底打顶抹芽,大力推广打掉脚叶、顶部叶的措施,以提高烟叶质量,改善等级结构;搞好防洪排涝、抗旱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对烟农的技术培训,指导烟农搞好成熟采收、科学烘烤,让烟农熟练地掌握国家烤烟标准的分部、分色、分级和扎把技术,确保烤烟收购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烤烟收购政策,严格按计划、按合同组织收购
  烤烟收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我省烤烟支柱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烟农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县(市、区)乡(镇)财政收入的完成。因此,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烤烟收购政策,搞好今年烤烟收购任务。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坚决执行6个等级不予收购的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黔府发[2000]12号文件精神,对市场滞销、库存积压、结构矛盾突出的上柠四(B4L)、上杂一(B1K)、上杂二(B2K)、上杂三(B3K)、青黄一(GY1)、青黄二(GY2)等6个等级的烟叶坚决不予收购。对此,各地要向烟农作好广泛深入的宣传,把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坚决把这6个不收购等级的烟叶处理在田间地头,不投入烘烤。同时,加强烘烤技术指导,把上部杂色烟叶处理在烘烤环节,让农民产出好的烟叶,增加农民收入,减少收购中的矛盾。
  (二)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烤烟》国标。今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GB2635-92〈烤烟〉第2号修订单》,规定国家烤烟标准由原来的40个等级更改为42个等级。各地要层层举办培训班,使各级收购验级人员和广大烟农都掌握国家烤烟标准新的等级质量要求,为搞好烟叶收购工作创造条件。
  (三)严格执行种植及收购计划,按合同收购烤烟。省计划委员会、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0年全省烤烟生产及收购计划(草案)的通知》(黔烟计联[2000]001号)中下达到各地的烤烟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严肃认真执行,逐级落实,不得变更。必须严格按计划,按与烟农签订的《贵州省烤烟产购合同》收购烟叶。对合同内确定的烟叶等级、数量,不拒收、不限收;对超合同、无合同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为缓解收购资金矛盾,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烤烟收购先收上中等烟叶,后收下低等烟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月15日以后陆续开秤收购烟叶。
  (四)严格执行国家烤烟价格政策。今年烤烟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除省人民政府规定的6个不收购等级的烟叶外,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0年贵州省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黔烟计联[2000]002)和《关于下达贵州省2000年烤烟新增等级收购价格的通知》(黔烟计联[2000]009号)规定执行,不得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购烟叶,原规定的产前扶持不准在收购环节以现金兑付。因擅自加价收购烟叶造成收购秩序混乱、扰乱价格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认真执行烤烟税收政策。烤烟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烤烟实际收购价款全额计征,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征税政策,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包税,也不得违反税法规定纳税。为缓解收购资金紧张的矛盾,烤烟农业特产税10月底暂缓征收,但12月25日前必须全部入库。
  (六)坚持标准,对样收购,准确验级,平稳收调。各地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不准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也不准抬级抬价上调。各级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烟草部门的配合,组成质量、价格联合检查组和仲裁组,对烟叶收购的等级、价格、计量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收购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生的争议,同级技术监督局和烟草专卖局不能裁决的,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仲裁。烟草部门收购的烟叶要及时打包,及时调运,及时复烤,力争今年收购的烟叶年内复烤完毕。

  三、认真做好烤烟收购资金的筹措工作
  今年烤烟收购资金筹措困难,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抓紧抓好。
  (一)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烤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协调力度,组织好存款。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以物放贷资金的回收工作,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圆满完成烤烟收购计划。对计划内烟叶的收购,要确保资金供应,保证不向烟农“打白条”,保证税金入库。
  (二)烟草部门要积极清收烟叶货款。目前,省内外卷烟厂尚欠我省烟叶货款40多亿元,占用了农业银行大量资金,增大了今年组织收购资金的难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帮助我省催收烟叶货款的有利时机,大力抓好货款清收工作,搞好货款回笼。回笼资金应主要用于归还农业银行贷款,完成还贷计划。
  (三)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和烟草部门,要加强烤烟收购资金的监管。今年烤烟收购资金,继续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从严查处。

  四、切实抓好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烤烟收购期间,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烟叶流通领域的专卖管理,认真搞好烟叶流通秩序整顿。非烟草部门和未经省烟草专卖局委托并颁发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准从事烟叶收购、复烤、经营。县级烟草公司和基层烟草站(点)不得向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收购场地和库房,不准经营烟叶。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烟草、工商、公安、财税、监察、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取缔和打击烟贩的非法收购和内外勾结倒买倒卖的违法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保护国家和烟农的利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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