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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1 生效日期: 2000-08-3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9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劳教局)。省劳教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劳教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劳动教养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劳动教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劳动教养场所的教育、改造和劳动生产工作,管理劳教场所护卫组织。
  (三)指导劳教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干警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干警教育、警体训练、警容风纪和警衔的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劳教系统机构编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劳教所领导班子;指导全系统的党建工作。
  (四)负责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改造场所的分配和调整,处理劳动教养人员行政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五)综合平衡劳教所的生产和基建计划,负责新建劳教所的选点和总体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劳教所的经费及各种投资、贷款的分配和使用。
  (七)制定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劳教系统物资、装备计划的编制与供应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劳教局与省司法厅的关系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委办厅管理机构与部委办厅关系的通知》(省办发[1995]19号)执行。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教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信息、目标管理。干警服装、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制度建设、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二)政治部(机关党委)。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工青妇和统战工作及干警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和人事档案工作以及直属单位录用和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研究拟定干警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劳教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和工人调配、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晋升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内设人事警务科、组织干训科。
  (三)所政管理处。
  负责劳教人员收容、调配、加减或、所外就医、考核奖惩的审批;编制所政器材、技术设备、所政设施的整体规划,申报、审批所政设施和警戒设施;负责“三防”工作及劳教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四)教育改造处。
  拟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写教育大纲、教材和教育参考资料;负责劳教场所举办的劳动教养学校办学验收复查、升级资格考核和呈报工作;负责“创建”工作,指导教育经费的使用、教育设备和器材的配备;组织教师培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教育对策研究并指导对解教人员改造质量的调查;编辑内部刊物。
  (五)生活卫生处。
  管理和指导劳教系统的生活卫生工作,指导场所开展劳教人员食宿卫生和防病治病工作,开展生活卫生达标升级活动。
  (六)场所护卫管理处。
  管理教育改造秩序和场所安全工作,参与处置场所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各所护卫队工作,组织场所护卫队训练;负责劳教系统武器械具购置计划的申报、调拨、保管和使用等工作。
  (七)财务处。
  依法管理、筹集使用资金,组织基层单位有效利用各项资金、资产;负责机关财务、基建项目资金拨付、各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计划、核算、分析、考核等工作;依法对全系统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八)生产计划处。
  管理和指导全省劳教单位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拟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生产和基建统计工作;负责局管基建项目、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上报、验收工作,督促检查生产任务、基建计划、物资供应的落实;指导劳教生产科研、新产品引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参与所政设施申报分配计划、方案制订、选点、总体布置等前期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
  省劳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合纪检监察单列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2名,政治部主任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助理巡视员2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9名。

  四、建立省劳教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所需经费自理。“中心”配主任五名,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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