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新疆档案局关于请求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06 生效日期: 1981-08-0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速恢复整理科技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我们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共同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特报申批,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行政公署,自治区级各专业主管厅、局,高等院校:
  为加强自治区科研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积极收集、完整保存和科学管理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自治区各科研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科研(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与其有关的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依据作用和查收价值的图纸、图表、计算材料、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均属科技档案。
  科技档案是科研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广大科技人员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发展科学技术,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组成部分,各科研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对科技档案实行科学管理,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章 科技档案工作的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六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各科研主管机关和其他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应加强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各科研单位根据任务大小应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或者设立档案科,或者设立统一管理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的联合档案室,或者设立单位的科技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政治思想好,热爱科技档案事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干部从事科技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干部应作为科研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应与其他科研技术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和晋级变迁。对科技档案干部的考核,应以档案工作理论和业务能力为主。科技档案干部要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第九条 科技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2.积极提供科技档案。为科学研究服务;
   3.协助指导科研业务部门和科研人员作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以及归档后的修改、补充等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
   5.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6.组织本单位科技档案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科技档案工作能力;
   7.兼管科学技术资料工作,对重要的科技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办法

    第十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方面:
  (1)开题报告、计划、方案及审批文件;
  (2)协议书或合同;
  (3)试验工作中各种原始记录、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标本、图片、照片等;
  (4)阶段报告、专题总结报告(包括成功的、失败的和中断的)、鉴定书及有关文件;
  (5)学术论文、著作的定稿及讨论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科学技术发明、成果登记、专利登记、奖励等文件;
  (7)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形成的评论、建议、意见等文件;
  (8)国内外技术合作互提项目的协议、合同及技术资料;
  (9)出国学术考察的专题计划、考察大纲、总结报告等;
  (10)工作过程中有关来往文件。
   2.仪器等设备方面:
  (1)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章、合格证、装箱单;
  (2)各种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的记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
  (3)各种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运用、使用、检修、事故记录等;
  (4)自制设备的各种数据、图纸、文字材料等。
   3.基建工程方面
  (1)工程前期文件,包括水文、地质资料,征用土地报告及批准文件,搬迁协议;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说明书、委托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和设计基础材料,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的图纸、说明书和工程协议、概算、预算、决算,施工和安装详图;
  (3)施工图纸文件,包括设计修改变更材料、隐蔽工程记录、全套施工图纸和验收报告;
  (4)工程改建、扩建、使用维修所形成的图纸和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档案、科技资料和文书档案三者必须区分清楚,分别整理和保管。区分的原则是: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和基本建设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科技文件材料都是科技档案;凡是为了参考目的而收集和复制的技术文件材料,都是科技资料;凡是反映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作及行政、业务工作活动,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归档制度集中保管的文件材料,都是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对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的组成与内容、形成与积累、立卷与归档、更改与补充,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列入有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和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中去,认真贯彻执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每一项科研成果、基础工程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十四条 一个科研课题(包括中断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将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有关规定,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袋),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交档案室保管,不得保存在课题小组或个人手里。否则不能算是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一般可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可归档数份。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与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报销或变动,以及仪器等设备转稿使用关系时,其档案应妥善整理,并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统一科研课题用纸,做到纸质优良,用墨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线装整齐,标题扼要确切,有助于长久保存和利用。


    第十九条 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按保管单位造具移交目录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鉴字,各执一份备查。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在接收科技档案时,应检查所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整理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补正。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工作。科技档案一般应按专业、课题分类,依照科技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一个科研项目、一部设备、一项工程所形成的科技档案,应分别排列在一起,不能互相混淆。同一个项目的文字材料和图纸等,应放在一起,不能分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档案的编号,要与分类、排列保持一致,做到科学、适用、简明。使用代字应统一使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统一使用阿拉伯字母。


    第二十三条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档案以后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科研成果、建筑工程、设备、产品变动以后,必须对有关的底图、兰图及文字、计算材料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保证科技档案的准确、完整,修改科技档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科技档案的安全,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尘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安全状况,对破损或模糊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六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查找工具和参考资料。经常了解科研部门和科技人员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建设服务。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科技档案的借阅、复制、供应制度。要处理好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和交流的范围。建立借用科技档案登记卡,归还科技档案时,要注意检查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借用者对所借用的科技档案,应负安全和保密之责。不得自行转借,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擅自在科技档案上填注、涂抹、改字、加字、圈点、抽取或拆散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做好科技档案保存价值和鉴定工作。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研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共同进行。对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重新进行审查,把失去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销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