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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12 生效日期: 1990-01-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交)发<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便于统一掌握扣押船舶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扣船费用,正确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申请扣押船舶的申请费用,按请求标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万元的,每件交1000元; 
  2.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2000元; 
  3.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3000元; 
  4.30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4000元; 
  5.40万元以上的,每件交5000元; 
  二、扣押船舶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法人的,可分别交纳等额人民币折算的外汇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扣押船舶的执行费用,只包括扣船法院在执行扣船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出的有关费用。 
  四、本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中关于扣押申请费用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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