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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
二、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和下列有关规定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整改并令其停业整顿,对有关企业经营者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追究其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二)营运车辆(包括农用车)和船舶,严禁违章超速、超员、超载和酒后驾驶。
(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报,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准在节假日和白天通过城镇人口稠密地区。
(四)宾馆、酒店、饭店、医院、学校、商场、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办公大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完备消防设施,设立安全通道,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须知。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行人、车辆和施工人员安全。
(六)城市燃气要加强安全监控,凡在燃气管、井上搭建的各种影响安全运行的建筑要限期拆除。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经过质监部门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和检验,并获得质监部门的安全认证。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工作有人抓,安全隐患有人管,安全事故能得到及时处理。
四、企业要教育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要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车辆、船舶驾驶人员和电工、焊工、起重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爆破工、瓦斯检验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五、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旅游旺季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值班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六、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依纪依法处理事故责任者,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对改变事故性质、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纵容事故责任者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报道安全生产和妥善化解事故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而未能如期整改的要进行揭露和曝光,以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增强全民的自我防范能力。
八、本通告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公布,可张贴至企业单位、村民组、居委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告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适时发布保障当地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
九、本通告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
20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