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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检[2000]30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竞争,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提高商品价格的透明度,促进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目前我省一些地、县的市场明码标价不规范、标价率和合格率有所下降,明码标价工作出现松懈、滑坡的现象。为巩固和发展全省明码标价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以下简称《规定》(计市场(1994)220号)及《实施细则》(计价检(1994)250号),为全面实现明码标价覆盖全社会市场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我省明码标价工作水平,现将进一步加强明码标价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环境。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广泛理解和热情支持。为此,各地要加强同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和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明码标价《规定》家喻户晓,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明码标价意识。

  二、要加大市场检查中对明码标价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的明码标价检查,注重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三、加强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督促和帮助他们建立内部物价管理机构,健全物价管理制度,规范行业明码标价的管理。

  四、推动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各地、县以上城镇,应开展明码标价示范街、示范市场、示范医院、示范旅游景点、示范电信营业点即明码标价示范“五个一工程”的活动,从而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全面落实。在大力普及和规范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五、请各地、州、市于12月30日前将全年明码标价工作和贯彻落实此通知的情况专题总结上报贵州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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