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采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具体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对提请任免的人选和通过的法规、决议草案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三条 提请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可由原提请人依法重新提出人选。
第四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事任免,应当设二至三名监票人。监票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23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干部任免和决议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