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省大秋作物长势良好,丰收在望,为今年秋粮收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事关粮食生产稳定和流通体制改革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00)2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抓好秋粮入库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不变,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今年全省国家定购粮食任务仍为45万吨,各地要及时将任务和品种计划落实到户。对因水库、基建、公路占地以及遭受灾害完成定购任务确有困难的农户,经乡(镇)政府核实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当年的定购任务。调减的指标,用地、县两级掌握的定购粮机动数解决,定购粮机动数不足的,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增加减免指标。继续执行贫困县极贫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的优惠政策。没有完成夏粮定购任务的农户可以用秋粮补足。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是在粮食市场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保证农民种粮收入、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仓容相对充裕的有利条件,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认真落实粮食收购的有关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同时,允许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允许经地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地区的农村收购粮食,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鼓励经批准的用粮等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坚持常年开放农村集贸市场。对集贸市场上农民自愿出售的大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随行就市、即收即卖、保本微利的办法进行收购。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今年秋粮收购价格的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今年我省定购粮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中晚籼稻谷58元、玉米48元,等级差5%;为促进粮食的合理流通,粮食收购保护价全省共分三个价区,贵阳、六盘水为一价区,黔西南、安顺、毕节为二价区,遵义、黔东南、黔南、铜仁为三价区,一、二、三价区每50公斤中等中晚籼稻谷收购保护价格分别为52元、51元、50元。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按照市场规律,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各地可根据本地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审定并公布优质粮食的具体品种。
(三)农业税原则上以实物计征,各地对按实物计征确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核实,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折征代金。
(四)坚持粮食质量标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持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依质论价。要宣传、动员农民把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交售给国家,杜绝高水份粮、虫粮、火炒粮、霉变粮入库。
(五)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为了调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积极性,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加强配合,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安排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包括等外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积极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粮食收购政策。必须将粮食收购政策和各品种、等级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挂牌张榜公布,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不准打'白条 ',不准代扣除农业税外的其他税费。要及时向售粮农户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必须是'户交户结'。乡(镇)、村干部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税费。
(七)搞好与毗邻省(市、区)的价格衔接。我省制定的收购价格水平,与毗邻省(市、区)大体相近,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可根据毗邻省(市、区)接壤县的具体价格,本着动点不动面的原则进行衔接。
三、加强领导,搞好服务,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的各项工作
当前,粮食顺价销售困难,财政、银行和企业负担较重,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各级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违规处理陈化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购销企业,对秋粮入库工作要周密安排,发扬粮食部门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克服困难,采取过硬措施,在仓容、人力和各项物资的安排等方面,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做到随到随收,尽最大可能方便农民售粮。要及时上报秋粮入库进度,不得虚报和瞒报。
加强对入库粮食的监管,确保存储粮食安全。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提高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的认识,严格制度,强化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同时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粮食入库期间售粮群众和粮食企业职工的安全。
各地在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安排好插花性灾区群众生活,确保粮油供应,防止发生不正常情况。
附件:2000年全省定购粮收购计划表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