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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财政局康体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 2006-04-19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83/2005。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宗旨

第一条 名称

“财政局康体会”,葡文名称为“Grupo Recreativo das Financas”,以下简称“康体会”,是一个受本组织章程领导的具体育、娱乐及文化之组织。

第二条 会址

康体会会址设于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六楼,亦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迁到另一地点。

第三条 宗旨

康体会宗旨:

一、推动其会员之康体教育;

二、开展体育、娱乐和文化活动;

三、提供必需的资源使各项活动良好运作及提升总体文化。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会员

康体会有以下会员:

一、普通会员;

二、客席会员;

三、名誉会员。

第五条 普通会员

一、普通会员为所有有意加入康体会之现职或曾任职财政局员工;

二、欲加入康体会的人士须将申请表格交予理事会,在其上填写姓名、家庭状况、出生日期、国籍、工作地点、婚姻状况、住址及附上近照两张;

三、如申请被拒绝,理事会应在八天内将拒绝的原因通知申请人,而申请人可向会员大会提出上诉。

第六条 客席会员

一、客席会员为有意加入康体会的所有现职公共行政部门或组织之工作人员;

二、欲加入康体会的人士应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之;

三、如申请被拒绝,理事会在八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理事会的决议为终局性决定。

第七条 名誉会员

一、名誉会员为现在或从前对康体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或法人;

二、名誉会员由理事会建议经会员大会提名产生;

三、名誉会员会获发由会员大会会长及秘书联名签署之证书一份。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章程参与会员大会及在会议中投票;

二)在康体会各机关选举中选举及被选举;

三)选举及被选举为康体会出席其它组织的代表;

四)参与康体会所举办之所有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

五)提交一切活动的计划书及建议书;

六)推荐新会员入会;

七)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八)享用康体会提供之所有优惠。

二、客席会员及名誉会员只享有上款第四项及第八项之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及执行康体会章程;

二)遵守及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及理事会之决定;

三)遵守及执行康体会的内部守则;

四)为康体会之发展作出贡献;

五)准时缴交由会员大会订出的会费。

第十条 会费

一、普通会员每月缴付会员大会所订出之会费;

二、客席会员缴付双倍普通会员的会费;

三、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一条 处分

一、违反康体会章程及守则之会员或作出有辱康体会声誉之行为,可受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暂停会籍一年;

三)开除会籍。

二、上款第一及第二项处分由理事会负责,第三项须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建议;

三、被暂停会籍之会员,其会员权利在被处罚期间被中止,但其仍需履行会员义务;

四、根据本条而受处分之会员,可对针对其之指责在会员大会上作出自辩。然而,倘在其暂停会籍的处分未被中止执行或开除会籍的处分未被解除之情况下,该被暂停或开除会籍的会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任何其它有关会员大会之事宜;

五、以下行为同样导致处分:

一)因犯法并在司法上被定罪者;

二)迟交会费多于三个月,理事会以书面通知后八天内仍不缴交者。

六、因不缴交会费而被除名之会员,在补交所有欠交的会费后,经理事会审议可恢复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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