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7/2005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16/2001号行政法规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第八条及第九条
第16/2001号行政法规第八条及第九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技术及行政辅助
一、委员会运作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由隶属于运输工务司司长的秘书处负责。
二、秘书处的职权为:
(一)预备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的会议;
(二)筹组及列席有关考察、研讨会、讲座、会议及其它同类性质的活动;
(三)编制年度预算提案及确保其遵照公共会计规定执行;
(四)确保财产的供应及服务的取得;
(五)行使委员会主席或运输工务司司长所赋予的其它职权。
三、秘书处的组成如下:
(一)一名秘书长;
(二)技术人员、行政人员或其它所需人员;经秘书长建议,有关人员得以派驻的方式或向所属部门征用的方式任用、按照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所定方式聘用、以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聘用。
第九条 负担
一、除第三条(一)至(三)项所指的政府成员外,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就列席会议收取出席费,其金额相等于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订定的出席费金额。
二、。
第二条 附加
在第16/2001号行政法规附加第八A条,其内容如下:
第八A条 秘书长
一、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列席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
(二)就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作出协调;
(三)按照主席的指示,编制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的会议议 程及会议纪录;
(四)执行委员会主席或运输工务司司长所赋予的其它职能。
二、秘书长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批示内列明有关报酬及工作上的其它事宜。
三、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委员会主席负责指派有关代任人。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