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6/2005号行政法规
基础教育学生学费津贴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七款c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d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范围
一、基础教育学生学费津贴(下称“学费津贴”)的涵盖范围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内的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就读于非受资助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为学费津贴的受益人。
第二条 津贴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每学年向上条所指学生发放学费津贴。
第三条 津贴金额
一、每学年发放的学费津贴金额如下:
(一)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元);
(二)初中教育:$5,200.00(澳门币伍仟贰佰元)。
二、上款所指金额,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第四条 发放方式
津贴分两期,在相关学期内支付。
第五条 发放程序
学费津贴的发放程序,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六条 废止
废止第13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于公布翌日生效,并自2005/2006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