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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学生学费津贴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9 生效日期: 2005-08-20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6/2005号行政法规

    基础教育学生学费津贴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七款c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d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范围

一、基础教育学生学费津贴(下称“学费津贴”)的涵盖范围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内的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及初中教育。

二、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就读于非受资助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为学费津贴的受益人。

第二条 津贴的管理

教育暨青年局每学年向上条所指学生发放学费津贴。

第三条 津贴金额

一、每学年发放的学费津贴金额如下:

(一)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元);

(二)初中教育:$5,200.00(澳门币伍仟贰佰元)。

二、上款所指金额,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第四条 发放方式

津贴分两期,在相关学期内支付。

第五条 发放程序

学费津贴的发放程序,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六条 废止

废止第134/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于公布翌日生效,并自2005/2006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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