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5/2005号行政法规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b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a项、第五十三条b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范围
一、向已加入公共学校网及免费教育制度的非牟利私立教育机构(下称“私立教育机构”)发放补充服务费津贴。
二、补充服务费津贴是用以支付私立教育机构运作上的一般费用的经常性资助。
第二条 津贴的管理
一、教育暨青年局每学年向上条所指的私立教育机构发放津贴。
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各私立教育机构须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履行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津贴金额
一、补充服务费津贴的金额根据下列规定计算:
(一)对于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学生人数达三十五人但不超过四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20,700.00(澳门币贰 万零柒佰元);
(二)对于初中教育,学生人数达三十五人但不超过四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29,700.00(澳门币贰万玖仟柒佰元);
(三)对于初中教育,学生人数多于四十五人但不超过六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每名学生$660.00(澳门币陆佰陆拾元);
(四)对于每班学生人数少于三十五人的私立教育机构,获发放的补充服务费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VS
——— x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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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VS=在(一)及(二)项分别厘定的补充服务费津贴金额,而N=学生的实际人数。
二、第一款(一)至(三)项所指的补充服务费津贴金额,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第四条 发放方式
津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第五条 私立教育机构的义务
获发放补充服务费津贴的私立教育机构,应从收取的补充服务费中扣减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的金额,该等金额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第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于公布翌日生效,并自2005/2006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五条所指者)
教育阶段 扣减金额
小学教育预备班及小学教育 460.00
初中教育 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