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2 生效日期: 1996-04-02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部:
你们《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推动重点和敏感地区防治二氧化硫污染、控制酸雨污染工作,筹集防治污染资金,在继续认真做好贵州广东省及重庆、宜宾、南宁、桂林、柳州、宜昌、青岛、杭州、长沙市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可将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地区扩大到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具体区域由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划定。扩大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要准后从1996年开始征收。

  二、二氧化硫排污收费的范围可扩大到燃煤、燃油、工艺废气向外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或缓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氧化硫排污收费的标准,可参照《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监[1992] 361号)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

  四、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国务院环委会《关于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请示》的批复(国办通[1992] 4号)的有关要求,加快研究、开发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二氧化硫防治技术,做好二氧化硫污染的综合防治工作。
  五、请你们会同有关部抓紧研究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
  

国务院
1996年4月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