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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其它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de Chong e Im em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78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庄严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定名:
中文名为“澳门庄严宗亲会”;
葡文名为:“Associaca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de Chong e Im em Macau”。
二、本会会址设于:
澳门佑汉新?第八街信托广场一楼O铺Rua 8 Bairro Iao Hon edf.Son Tok 1 andar“O”
三、本会宗旨:
1.联络庄氏宗亲感情,敦睦宗亲情谊,互助互敬,办好宗亲氏族文化、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为本澳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2.加强与世界各庄严宗亲会及内地各庄严宗亲会之联系,促进经济文化交往。
3.遵守特区政府的法律、政令,维护社会公德及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共同为社会进步携手前进。
第二章 会员
一、凡居住本澳的庄氏及严氏宗亲年龄十八周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凡申请入会之宗亲,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一名介绍,并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批准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爱护和保护本会所有财产、财物;
4.缴交入会基金和会费。
四、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会务活动有批评建议和咨询权;
3.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五、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交会费,作自动退会。
六、会员违犯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劝告、警告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组织
一、会员大会属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理事会召开: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监事;
3.决定工作方针;
4.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人,对外代表本会并负责领导及协调本会工作,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中可推选出常务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工作。
三、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可再聘任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在下次会员大会时给予追认。
四、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共四十九名成员,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十人、其余为理事,由正副会长任命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各部正副部长,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如下:
1.主持理事会日常会务;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向会员报告工作情况及提出建议;
4.召开会员大会。
五、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六人、监事八人,其职权为监督理事会及各部之工作。
六、理事会设下属各部,分别为秘书、财务、组织、福利、康乐、协调、事务、联络、妇女、青年共十个部。
七、理监事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八、常务理事会有权召开认为有必要的特殊的各种会议,其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人数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其它
一、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正式通过后实施。
二、本会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章程原则再进行具体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