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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称及会址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领导机关及任期
第六章 会徽
Clube Desportivo Hoi Tin de Macau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于本署的“ 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档案 ”内第1卷第18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澳门海天体育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及会址
第一条 本会中文为“ 澳门海天体育会 ”,葡文名称为“Clube Desportivo Hoi Tin de Macau”,(下称本会)。
第二条 会址设于凼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500号大中华广场翠湖居3楼G。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本会致力促进及推广本澳之水上和陆上各项体育运动,与及培训会员参加比赛,为澳门体育运动培育人材。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本澳之合法居民,乃有兴趣推广体育活动之人士,经理事会之批核,均可接纳为会员。
第五条 权利:
1)有选举及被选权;
2)参与会员大会、讨论、建议及投票任何事宜;
3)享受会员应有的福利。
第六条 义务:
1)遵守会章及决议;
2)缴纳会费。
第七条 若会员有违反会章和从事有损本会声誉之行为,经理事会议决得开除其会籍。
第四章 经费
第八条 本会经费以会员缴付的会费和任何形式的捐助所组成。
第五章 领导机关及任期
第九条 本会的领导机关为: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十条 各机关之成员由会员大会投票选出,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平常会议,由会员大会主席召集及主持工作。在会议前八天,以邮寄挂号通知会员,通告内须列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四条 特别会员大会可于任何时候由会员大会主席、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会员要求依法召开。
第十五条 赋予会员大会:
1)修改章程;
2)通过年度财政帐目及工作报告;
3)选举及解散领导机关;
4)议决其它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属其它机关责任的事宜。
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七位成员组成: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和三个委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常规会议一次,若主席认为有需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赋予理事会:
1)负责执行本会决议及处理日常会务;
2)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会务报告书及财政帐目表;
3)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其它义务或职能。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和两名委员。
第二十条 赋予监事会:
1)监督理事会之会务运作和查核本会帐目;
2)对理事会之年度工作及财务报告提出意见书;
3)遵行法律所赋予的其它义务或职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规会议,并应主席的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第六章 会徽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于凼仔
助理员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