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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濠声曲艺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八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91/2005。

澳门濠声曲艺会章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濠声曲艺会”。

2.地址:澳门桔仔街116号信开大厦1楼A。

3.本会从事曲艺研究,加强本澳与内地曲艺会的艺术交流,以促进友谊,促进本澳曲艺活动,提高本澳在曲艺领域的知名度。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1.凡本澳曲艺爱好者具相当的资历、有较高的水平或热心支持曲艺活动者,愿意遵守会章,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2.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与被选权;(2)批评及建议;(3)参加本会各项活动;(4)遵守会章及决议;(5)缴纳基金及月费。

3.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对本会有破坏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

(1)制定或修改本会会章;(2)选举理监事;(3)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计划。

2.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如下:

(1)召开会员大会;(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3.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五人(总人数必为单数),任期三年;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顾问。

4.监事会职权负责稽查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理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每月举行一次会员学术交流研讨会。

(五)经费:

社会赞助、会费、入会基金。

二零零五年九月八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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