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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阳市白云区境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9 生效日期: 2001-01-19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建城复发(2001)4号
  贵阳市城管委、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2000年12月31日报来《关于对贵阳市白云区范围内运行的出租“的士”和定线客运车进行经营权拍卖的请示》(筑城管委委字(2000)166号)文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省政府转发的《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白云区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阳市白云区按照《白云区交通客运发展规划》,在2001年2月公开出让3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同时要求按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工作,以得到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支持和理解,使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顺利进行。
  二、白云区这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每个出租车经营权指标拍卖起价为10万元,(最高价不超过18万元),使用期限为7年。车辆选型为桑塔拉车型,车辆颜色为红色。有偿出让收入全部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即55%用于市政设施建设;35%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三、有关微型客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问题。鉴于贵阳市公交总公司在你白云区建立分公司,国有公交的客运服务将能按白云区的交通发展规划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根据白云区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状况,微型客车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不宜实行。
  四、为保证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顺利进行,同意向申报户收取履约保证金2万元/个。申报者获得经营权后在有偿出让费中扣除,获得经营权后不履行经营权手续违约者,保证金不退,作有偿出让金使用。未获得经营权使用者,及时退还。其他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取服务费,必要的工作费用可从有偿出让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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