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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省经贸委与委管行业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办)之间协调运转,有利于行业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国家局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经贸委与委管国家局工作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国经贸(1998)474号)和《关于做好委管国家局与国家经贸委在公文运转等方面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1998)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经贸委与委管行业办工作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办是负责省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省经贸委主要通过主任或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行业办主要工作进行指导,并由省经贸委主任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文件管理工作
(一)行业办重要工作意见和部署等事项,应报请省经贸委主任审批,或报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二)行业办原则上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文请示工作。行业办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省人民政府的事项,由行业办向省经贸委报文,由省经贸委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紧急情况,行业办需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文请示时,应同时抄报省经贸委。
(三)在日常业务工作方面,行业办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行业办一般不能与省经贸委联合行文。行业办单独发出的或作为主办单位联合发出的重要文件,抄报省经贸委;行业办作为会签单位发出的文件,可不抄报省经贸委。
(四)行业办报请省经贸委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经贸委批转,也可由经贸委授权行业办转发,还可冠以“经省经贸委同意”由行业办下达。
三、关于会议管理工作
(一)行业办召开的年度全省性工作会议,须经省经贸委批准,行业办组织召开的其他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会议,由省经贸委向省人民政府行文报批。
(二)行业办负责人参加省经贸委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列席省经贸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省经贸委确定。
(三)行业办向省经贸委负责人汇报工作,或提交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工作,请省经贸委负责人出席会议,经省经贸委负责人同意后统一安排。
(四)行业办负责人外出开会、出差等须提前向省经贸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关于外事工作
(一)行业办副厅级人员出访,由行业办行文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业办其他人员出访,由行业办按程序自行报批和管理。
(三)行业办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来访,由行业办行文报省经贸委同意后,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由经贸委行文上报,其他部门由行业办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干部任免和人事工作,按省有关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六、行业办有关机要、档案、提案、信访、安全、保密、保卫等的工作,仍按原渠道由行业办自行开展。
七、行业办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