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91/2005号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联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现转授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有关权限,以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许下的名誉承诺;
(三)经审查有关法理前提,批准临时委任、续任、转临时委任为确定委任;
(四)批准编制内人员在各职程的职级内的职阶变更,以及批准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员在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五)按照法例规定,给予免职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按现行法例规定,给予特别假及短期无薪假。如放弃特别假时发给有关补偿;亦决定年假之累积;
(八)批准提供超时或轮值工作,但须按法例规定之限度;
(九)签署澳门监狱之服务时间计算与结算书;
(十)批准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及仁伯爵综合医院的健康检查委员会接受检查;
(十一)批准人员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之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它同类活动;
(十二)决定派员往香港公干,并按照法例规定,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
(十三)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号法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所指的信贷,而有关费用之清偿须按预先命令;
(十四)批准发还不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诺保证或合同执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人员、物资及设备、动产及车辆之保险;
(十六)批准进行及取得载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中关于澳门监狱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万元正之紧急工程及资产,如属豁免举行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所指金额减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内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之劳务;
(十七)按上款限度,批准狱警及犯人膳食之开支;
(十八)除上款所述开支外,亦批准为澳门监狱运作所须之每月固定费用开支,诸如动产租赁、缴纳水电、清洁服务、共同管理或其它同类开支;
(十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订有关经上级批准竞投后且应由澳门监狱缮立合同的所有公文书;
(二十)批准签发存档档之证明,除非法例有特别规定;
(二十一)签署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实体文书;
(二十二)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千元之招待费;
(二十三)签署澳门监狱人员卫生护理证;
(二十四)按照法例规定,批准给予薪俸、年资奖金和其它补助及现行津贴;
(二十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二十六)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规定,许可囚犯接受采访。
二、狱长得以批示将有利于澳门监狱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予副狱长或具主管职务之人员,但该批示须经保安司司长认可并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三、本转授权限不妨碍收回权与监管权的行使。
四、对行使现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可提起必要诉愿。
五、废止第32/200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