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会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89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青年进步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本澳青年,加强与各地年青人的联系与交流,推动澳门青年认识祖国、关心社群、服务社会,发扬团结、互助互勉、共同进步的精神,为祖国统一事业而作出努力。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黑沙环海边马路45号佑添大厦地下E座,在需要时可迁往其它地方,及设立分区办事处。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任何人如同意本会之宗旨,经本会会员介绍,及经会议批准得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有遵守会章和决议,以及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组织机关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会员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十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总人数必须为单数,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策和日常具体会务。
第十一条 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总人数必须为单数,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每次会员大会如法定人数不足,则于超过通知书上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后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会员大会均得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会员大会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或各界人士赞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