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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算机数码摄像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99号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算机数码摄像收费标准的报告》(黔普招字[2001]22号)收悉。按照教育部网上录取改革的要求,为有利于考生电子档案的制作,杜绝高考中替考等不正之风,今年考生报名像片需由县级招生办实行现场计算机数码摄像。经研究,确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算机数码摄像收费标准为每生8元。
  以上标准从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到二00二年四月底)。各级招生部门,收到文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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