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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方努力,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来一些地方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我省证券、期货行业的正常秩序。为加大查处力度,有效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确保我省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风险隐患很大,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作为常抓不懈的工作,并实行辖区负责制。

  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期货经营业务,必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今后,凡发现不具有上述“一证一照”从事证券、期货经营业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及时组织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如涉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要及时将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由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与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法制宣传和证券、期货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各地公安、工商部门在打击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时,要加强协调配合、沟通信息。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有关部门经常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设立举报电话,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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