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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21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澳门法学研究会会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澳门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不牟利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一、维护会员们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整理、宣传、出版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学法律资料或刊物;
三、协助促进、推动并关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建设;
四、举办或参与各种法律推广工作;
六、团结、联系本澳及各地团体,开展有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 本会临时会址设于澳门北京街174号7楼D座,经理事会议决可迁往澳门任何地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法学士或具同等程度者,或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本澳居民,均可由本会邀请或经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2)选举与被选举权;
3)参与及协助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1)遵守会章及会员大会决议;
2)参与、协助及支持本会的工作;
3)每年缴纳会费;
4)若当选为本会机构成员,须履行任内之职责。
第八条 会员无故欠交会费超过六个月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九条 会员若违反本会会章或对本会声誉有损者,将由理监事会按情节轻重予以申诫或撤销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领导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领导机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创会会员为本会领导机构当然成员。
第十三条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除其它法定职责外,会员大会有权:
1)讨论、表决及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2)选出本会各机关成员;
3)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四、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暂代其职务。
五、会员大会由会长负责召开,若会长不能视事时,由副会长代任。
六、召开会员大会的通知书必须在开会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全体会员,亦可透过由会员签收之方式代替。召开会议通知书要列明会议日期、地点、时间及议程。
七、会员大会平常会议每年三月召开一次,特别会议由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二全体会员提议召开。
八、会员大会会议须至少半数会员出席才可举行,若不足规定人数,会议押后半小时举行,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均为有效会议。
第十四条 一、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
二、理事会职权为:
1)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2)执行正、副会长,监事长的共同决定;
3)策划、组织及安排本会之各项活动;
4)处理日常会务及履行法律规定之其它义务。
三、理事会平常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特别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召开。
四、理事会得下设若干工作组,成员由理事互选兼任。
第十五条 一、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其权限为:
1)负责监察本会理事会之运作;
2)查核本会财政账目;
3)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4)履行法律规定之其它义务。
二、监事会平常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开;特别会议由监事长或监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召开。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长认为符合条件,本会得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顾问,以指导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之收入如下: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或捐助;
二、社会人士捐助;
三、政府机关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本章程之解释权属理监事会。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于海岛公证署
助理员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