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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 2007-04-1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480591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7年4月18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2006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继续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公告立案
2006年3月3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2日就收到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日本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以下称NKK公司)、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以下称大福制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5月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NKK公司、大福制纸共2家生产商及其贸易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6年7月18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内容向部分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10日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的答卷。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上述应诉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日本生产者和出口商共3家公司,生产者为NKK公司和大福制纸,出口商为日本铃木科技株式会社。 上述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上述出口商在经批准延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2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6份,包括:国内生产者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立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智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NKK公司、大福制纸和铃木科技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针对原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未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及新发现的国内生产者发放了补充问卷;就答卷有关内容向NKK公司提出补充提供材料的要求;就答卷不完整及不符合要求等有关问题向大福制纸提出重新提交答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及有关材料。
2006年8月18日,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已提交答卷附件的更正材料。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应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9日召开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调查陈述会,听取了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意见的陈述,并接收了其递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陈述会申请人陈述意见》材料。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6年4月30日,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保密版)。根据调查机关要求,2006年5月8日,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文件。
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中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的意见》。
2006年8月18日,国内14家进口商联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日本原产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之意见书》。
2006年8月29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立隆电子等下游企业之意见书的评述意见》。
2006年8月31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该公司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
2006年9月20日,本案下游企业智宝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日本原产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之意见书》。
(6)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7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6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本案初裁公告,初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NKK公司、大福制纸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在初裁后收到日本政府对初裁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对上述评论意见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29日赴日本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
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接受核查的公司披露了核查的情况和收集的材料。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初裁评论截止日后,调查机关收到了日本政府提交的初裁评论意见,并应约听取了日本政府代表的陈述。
(4)听取国内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7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国内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本案的申请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以及国内下游公司代表等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5)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NKK公司、大福制纸、日本政府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07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日本政府提交的对终裁前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2007年2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了NKK公司提交的对终裁前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2007年3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大福制纸提交的对终裁前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以上评论意见予以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申请人对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案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其他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
初裁评论截止日后,2006年11月22日,日本驻华大使馆向产业损害调查局补充提交了《关于对日本产电解电容器纸贵国AD调查的政府意见书》的正式文本。
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日本驻华使馆意见的评述意见》和《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下游企业意见的评述意见》。
2006年12月7日,国内部分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联名申述对日本电解纸征收保证金的意见》。
2006年12月19日,日本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的政府意见书》。
(2)赴申请人企业调查
2007年1月9日,调查机关赴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
(3)听取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07年1月22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下游企业陈述会,听取了本案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4)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07年2月1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07年2月26日,日本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有关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通知的政府意见书》。
2007年2月28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日本驻华使馆关于信息披露通知之政府意见书的评述意见》。
2007年2月28日,日本NKK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前披露的评论》。
2007年3月1日,调查机关复函日本驻华大使馆《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的回复》。 2007年3月5日,日本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有关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评论意见回复的政府意见书》。
2007年3月7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日本驻华使馆关于调查机关回复之政府意见书的评述意见》和《申请人对日本NKK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终裁前披露意见的评述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被调查产品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 十一条关于国内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工艺流程为:选料、洗涤、精制与纯化、打浆、抄纸、分切包装等。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为木浆、马尼拉麻浆和剑麻浆等。
3、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都是用于制造生产电解电容器;销售方式主要是直销或者代理方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浙江江苏等区域;两者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均为电解电容器生产厂家,而且有不少客户,既购买或者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或者使用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两者在调查期末均呈现下降趋势。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及销售区域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以下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认定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初裁中,根据NKK公司的报告,公司经由贸易商销售全部被调查产品,并与贸易商共同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公司答卷显示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以及贸易商相互之间为关联关系。在公司填报答卷的内销部分,公司称其填报的是向国内用户开具发票价格,其中包括支付给贸易商的佣金。在填报对中国出口销售时,公司填报其与贸易商之间的销售是加价买卖的关系。根据公司的表述,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无法判断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销售价格及贸易商获得的佣金和价差的可信性,因此以贸易商销售给用户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初裁后,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都是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独立法人。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股权比例较小,而各贸易商之间相互持股比例较高。调查机关发现,虽然销售价格由NKK公司与贸易商协商确定,但NKK公司拥有是否进行交易的决定权。NKK公司明确知道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交易的价格,并在财务记录中进行记录。调查机关认为,NKK公司拥有是否进行交易的决定权,在财务报告中记录了佣金的金额,而且交易中的佣金和价差是真实的。调查机关认定,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是可信的。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以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NKK公司按裁断形态划分的三种产品型号。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向调查机关解释其在日常生产中区分三种裁断形态以外,还在每种裁断形态下按公司内部的标准细分型号,公司所填报的按裁断形态划分型号的成本来自于细分型号的加权平均成本。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填报的按裁断形态区分的产品型号符合公司的实际记录和一贯做法,真实可信。在核查中公司向核查小组主张,在终裁决定中严格按具体细分型号计算成本并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在答卷中所主张的按裁断形态区分的产品型号是合理的,各型号产品在物理特征、产品用途、成本和价格方面存在差异。尽管各裁断形态下还细分型号,但这种区分并不足以构成划分型号的实质区别。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以公司答卷中所填报的按裁断形态区分的三种型号为基础进行计算。
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交易情况,在调查期内公司向国内用户销售全部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NKK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NKK公司三种型号产品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数量分别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在经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中减除贸易商佣金后,作为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价格。具体来讲,在内销中NKK公司依据佣金合同约定的比例知道每笔交易中支付给贸易商佣金的总额。虽然最后一手贸易商向国内用户开具发票,但NKK向第一手贸易商开具的发票中记录了国内用户支付的价格以及贸易商扣除的佣金总额。NKK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也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记录,即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收入记录为销售收入,将佣金记录为销售折扣,二者间的差,即NKK公司请求第一手贸易商支付的货款,在NKK的财务报告中记录为销售收入净额。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决定中,以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记录的销售收入净额作为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将生产商与贸易商视为一体,调查机关采用的价格是最后一手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为考察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是否能够弥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认定这一价格应当能够同时弥补生产商和贸易商的成本,并将贸易商发生的费用计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与最后一手贸易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进行比较。终裁决定中,由于进行比较的价格是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交易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仅需考察该价格是否能够弥补NKK公司的成本和费用。NKK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也表示,"佣金是销售电解电容器纸的实际成本和必要成本",那么该成本当然是贸易商发生的。鉴此,在低于成本测试时,使用在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中减除佣金,即NKK公司与第一手贸易商交易的价格,与NKK公司的成本费用比较。
经过初裁后的进一步核查,调查机关认定NKK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对NKK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予以接受。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三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NKK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1)贸易商转售给中国的用户;(2)销售给日本国内的日本总公司,再由日本总公司销售中国用户。因此初裁中,调查机关以公司销售给中国或日本总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经核查,该出口销售流程确认属实,根据NKK公司的解释第一种渠道被称为直接贸易,第二种渠道被称为间接贸易。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在间接贸易中,NKK公司记录销售收入的方式与内销销售相同,即记录与用户交易的价格,将支付给贸易商的佣金作为销售折扣予以减除,再记录销售收入净额,与其相对应,公司在答卷中填报了该部分交易的佣金调整。在直接贸易中,公司解释因贸易术语不同,公司无法依据比例计算佣金,答卷中NKK公司填报了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交易的价格,此价格是贸易商扣除应得的佣金后的价格。在直接贸易中,NKK公司及其相关贸易商在答卷中并没有填报佣金调整,而将其表示为贸易商加价销售的模式。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在间接贸易中,以NKK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记录的销售收入净额作为NKK公司销售给第一手贸易商的价格;在直接贸易中,NKK公司填报的价格即为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交易的价格。调查机关认为,公司销售给第一手贸易商的价格是可以确定的,且与内销中公司销售给贸易商的价格处于同一水平。在终裁决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公司销售给第一手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佣金,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在将NKK公司与贸易商视为一体的前提下,佣金与贸易商之间的价差都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形式,因此没有支持公司调整佣金的主张。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在财务记录中将销售给国内用户的价格减除佣金作为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销售收入,且公司所填报的佣金真实可信。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以NKK公司和贸易商交易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且认定在贸易商销售给用户的价格中减除佣金的价格即为NKK公司与贸易商交易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公司调整佣金的主张予以接受,以计算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王子(公司)退款、其他折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用户、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再次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在终裁决定中接受其调整要求。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佣金,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在将NKK公司与贸易商视为一体的前提下,佣金与贸易商之间的价差都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形式,因此没有接受公司调整佣金的主张。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NKK公司仅在间接贸易中填报了佣金,并在财务记录中将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减除佣金作为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销售收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以NKK公司和第一手贸易商交易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间接贸易中,NKK在答卷中填报的价格为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在其中减除佣金后的价格为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交易的价格。在直接贸易中,NKK填报的价格是其与第一手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即扣除贸易商加价后的价格。NKK公司的评论意见中也确定,"在出口销售环节中,对于部分被调查产品,代理店通过层层加价方式获得事先约定的佣金收益",那么调查机关对于直接贸易以NKK与第一手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为其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则该价格实质为不含贸易商佣金的价格。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填报的佣金是真实可信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间接贸易中,调整公司填报的佣金。
关于NKK公司的售前仓储、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和港口装卸费,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公司以出口到中国的产品数量分摊这些费用时出现了错误,因此主张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提交了原始单据和分摊计算过程,发现公司计算过程中使用了错误的数量进行分摊。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的主张,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调整。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其他折扣、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报关费等调整项目,经再次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的认定,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接受。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Daifuku Seishi Co.,Ltd.)
大福制纸及其贸易商在填报答卷时填报了产品型号及规格,主张依据其产品型号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型号划分。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产品是否切割对产品成本和价格影响显著,决定暂以是否切割作为划分产品型号的标准。鉴于公司报告对中国的出口全部为未切割的产品,而在日本的国内销售则同时存在切割与未切割的产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以出口未切割的产品的交易与日本国内销售中最终未切割的产品的交易进行比较,这样内销中在公司已经切割的产品以及虽在公司未切割但在切割厂切割后产品的销售就不在比较之列。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公司提出由于未切割产品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产品型号结构和销售数量存在差异,继续提出区分具体型号进行比较。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再次确认产品是否存在切割,对产品的成本和用途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时依据是否切割对产品型号进行划分的认定。
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公司将全部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先后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商--特种制纸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特种纸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特种纸商事)销售,仅在特种纸商事填报的答卷中区分了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及第三国的出口销售。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公司主要承担了生产职能,而公司的贸易公司则主要承担了销售职能,在生产和销售电解电容器纸这一过程中,公司及其非关联的贸易商共同完成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且因为只有特种纸商事才分别报告了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暂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确认公司上述关于销售流程的报告属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继续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特种纸商事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特种纸商事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特种纸商事在答卷中报告,其国内销售没有和关联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经过实地核查,此情况属实。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并且经过实地核查确认,接受了公司对于部分成本数据因计算错误而对答卷进行的微小修订,认定公司依据不同产品型号分别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但鉴于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未接受其依据具体产品型号进行型号划分的主张,在终裁决定中以其提供经过微小修订后的内销中未切割的、区分不同产品型号的成本数据为基础,计算出在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是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决定以各贸易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与总收入比例对经调整过的费用进行分摊,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公司对该做法未有异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予以维持。这样,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继续将公司不分具体型号的未切割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与计算出单位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各贸易公司销售中应承担的费用相加,计算出在特种纸商事交易中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成本。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加权平均成本对特种纸商事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对特种纸商事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特种纸商事报告其全部交易都是与非关联的贸易公司或最终用户进行的。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即: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或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考虑到已决定以特种纸商事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决定也就仅对特种纸商事提出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维持初裁时的做法。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因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调查中,特种纸商事依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该主张不予调整。
在初裁中,关于发票中的折扣调整、退款及赔偿调整、切割和捆装费用的调整,因为涉及到上述调整的交易未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所以对其主张无需考虑。由于该事实在初裁后的调查中未有改变,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在初裁中,关于内陆运费,调查机关认为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该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经过初裁后的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该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认定,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在初裁中,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因为特种纸商事提交的答卷无法证明售前仓储费是为某一特定客户专门存储的特定商品而发生的费用,也没有证据支持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公司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调查中,特种纸商事依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对该主张不予调整。
在初裁中,关于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港口)、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等相关费用(包括报关代理和出口检验费)等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特种纸商事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接受。经过初裁后的调查核实,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上述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故维持初裁认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条的规定,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调查机关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2003年从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为1110.27吨,2004年为1273.31吨,比2003年增长14.69%;2005年的进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达到1633.33吨,比2004年增长28.27%。其中,2005年一季度的进口数量为242.63吨;二季度为337.68吨,比一季度增长39.18%;三季度为441.95吨,比二季度增长30.88%;四季度为611.08吨,比三季度增长38.27%,呈现持续快速增长,季平均增长36.06%。从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趋势。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从日本进口的电解电容器纸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04年和2005年与上一年相比分别下降了3.34个百分点和上升了1.69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来自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进口加权平均价格2003年为5656.78美元/吨;2004年为6570.97美元/吨,比2003年增长16.16%;2005年为6212.21美元/吨,比2004年下降5.46%。其中,2005年一季度的价格为7627.60美元/吨;二季度为6591.86美元/吨,比一季度下降13.58%;三季度为6176.16美元/吨,比二季度下降6.31%;四季度为5466.51美元/吨,比三季度下降11.49%,呈现持续下降,季平均降幅达10.51%。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2004年和2005年与上一年相比分别下降了4.91%和6.07%,调查期内年均下降5.49%。其中,2005年二季度比一季度下降2.76%;三季度比二季度下降8.14%;四季度比三季度下降1.97%,呈现持续下降,季平均降幅达4.33%。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调查期末2005年比2004年下降5.46%,其中2005年期间下降明显,第四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28.33%。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下降趋势,调查期末2005年比2004年下降6.07%,其中2005年期间下降明显,第四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12.44%。200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均呈下降趋势。
上述事实表明,调查期内,从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调查期末,被调查产品进口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情况;进口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上升,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下降。受其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阻,被迫降低销售价格。
(三)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 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  、  、 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国内需求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国内需求量2004年比2003年增加33.52%,2005年比2004年增加18.43%。2005年比2003年增加58.13%,调查期内年均增加25.75%。
2、产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国内产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47.89%,2005年比2004年下降1.30%;2005年比2003年增长45.98%,低于同期需求量增长率12.05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长20.82%,低于同期需求量增长率4.93个百分点。
3、销售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34.94%,2005年比2004年下降5.77%。2005年比2003年增长27.15%,低于同期产量增长率18.83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长12.76%,低于同期产量增长率8.06个百分点。
4、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4年比2003年下降2.22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下降15.45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3年下降17.67个百分点。
5、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4年比2003年下降4.91%,2005年比2004年下降6.07%。2005年比2003年下降10.68%,调查期内年均下降5.49%。
6、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4年比2003年增加26.28%,2005年比2004年减少11.41%。2005年比2003年增加11.87%,低于同期销售数量增幅15.28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加5.77%,低于同期销售数量增幅6.99个百分点。
7、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4年比2003年增长18.68%,2005年比2004年下降20.03%。2005年比2003年下降5.10%,调查期内年均下降2.58%。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4年比2003年下降1.68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下降8.73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3年下降10.41个百分点。
9、开工率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开工率2004年比2003年上升12.33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4年下降14.13个百分点。2005年比2003年下降1.80个百分点,企业开工率仅为60%左右,呈现开工不足。
10、人均年工资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2004年比2003年减少4.45%,2005年比2004年增加5.78%。2005年比2003年增加1.07%,调查期内年均增加0.54%。
11、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2004年比2003年提高35.60%,2005年比2004年提高19.47%。2005年比2003年提高62.00%,调查期内年均提高27.28%。
12、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4年比2003年增加77.54%,2005年比2004年增加79.09%。2005年比2003年增加217.97%,调查期内年均增加78.32%。
13、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2004年比2003年增加9.13%,2005年比2004年减少17.45%。2005年比2003年减少9.91%,调查期内年均减少5.08%。
14、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2004年比2003年增加5.90%,2005年比2004年减少77.27%。2005年比2003年减少75.93%,调查期内年均减少50.93%。
15、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申请人企业的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经营现金净流量、产品投资收益率均呈下降趋势,2005年度降至最低。同类产品的盈利能力被削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度减少,企业偿债能力降低。受20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指标下降幅度较大、存货等指标上升幅度较大的影响,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下降。申请人企业资信等级下降将会对其下一步融资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四)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数据显示,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不断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量下降,开工率下降,开工不足,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全面下降。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统计,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电解电容器纸生产能力,向国外出口量占其总销量的60%左右,其中向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40%左右,且呈现增长趋势。上述数据表明,被调查国家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一直是其主要出口市场,且对中国的出口呈增长趋势。被调查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从日本进口的电解电容器纸占中国进口总量的60%以上,占国内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20%以上,且进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调查期末,被调查产品进口呈现明显的量增价减。受其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受阻,销售价格下降,市场份额下降。
调查期内,国内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加,为国内产业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产业的生产条件不断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调查期末,由于受到来自日本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冲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受阻,销售价格下降。受其影响国内产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不断恶化,产量、销量下降,产能利用率下降,开工不足,库存持续增加,市场份额减少,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等指标全面下降。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电解电容器纸,使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受到实质损害。
由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且对中国的出口呈增长趋势;以及国内产业经营和财务等各项指标的不断恶化,申请人企业的信用等级出现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将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有可能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证据表明: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世界范围内能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主要有日本、美国、德国和中国。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德国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较小,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很小。
日方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意见中提出,来自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影响较大,请求调查机关进一步考虑。
2007年3月7日,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日本驻华使馆关于调查机关回复之政府意见书的评述意见》,对日本驻华大使馆意见书中的观点逐一进行了评述。
调查显示,调查期内来自日本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在60%以上,呈现持续快速增长趋势,而来自德国和美国的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只有5.75%和2.67%,合计占8.42%,且其中2003年、2004年来自美国的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不足3%。
调查期内来自日本的被调查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均在20%以上,而来自德国、美国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历年均低于3%。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来自日本的进口数量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是德国的10倍以上,是美国的20倍以上;虽然来自德国和美国的进口数量在调查期内增长较快,但其总量较小。因此,调查机关维持"调查期内,来自美国和德国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较小,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很小"的结论。
2、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的影响。调查期内,未出现其他产品替代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需求的萎缩,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5.75%。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和需求变化不仅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非常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的影响。国内申请人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生产、质量、安全等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规章制度健全,各项费用稳中有降,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近几年来,生产设施、工艺装备水平等各方面均呈现良好发展状况,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具备了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水平。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能系列化生产电解电容器纸产品的主要公司之一,不存在国内产业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中国国内没有限制该产业贸易的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约占总销售量的13.5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对国内产业主要经济指标中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经对有关数据分析,这种情况不足以影响上述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6、不可抗力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没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未受到意外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终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国内的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与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附件2: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反倾销税税率

日本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Daifuku Seishi Co.,Ltd.)

15%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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