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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机关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22号,有关条文内容载于附件。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订立的中文名称为“澳门房地产投资商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o Comercial de Investimento Imobiliária de Macau”。
第二条 本会为不牟利社团,无存立期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与注册,会址设于澳门新口岸高美士街78B及96号利佳大厦三楼B座。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爱国、爱澳,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联系,提高地产业发展水平、加强与本地和邻近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同业友好之联系及交流,开拓市场,寻找新的投资发展空间,从而推动房地产投资稳步发展。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凡在澳门以商号或个体从事房地产投资发展之人士,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参与讨论及表决会务;
二、协助及参与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对会内各职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会章、履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努力达成本会宗旨和树立本会声誉;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澳门房地产投资商会之申请人,经理事会通过批准后发出会员证方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损害本会声誉之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劝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机关
第十条 本会的内部组织由以下机关组成: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及
三、监事会。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享有全权之正式会员组成。
二、会员大会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书长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均首先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提名候选人名单,并经由会员大会选举投票选出。
四、主席负责主持会员大会会议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其缺席时依次序代行执行主席职务;秘书负责协助有关工作及撰写会议纪录。
五、会员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在该届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自动成为该会的会长和副会长。
六、通过、修订和更改本会章程。
七、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账目。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常年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审议及表决理事会所提交之工作报告及账目,并听取监事会相关之意见,以及按时选出会内各组织机关的成员。特别会员大会则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时、或在不少于五分之一全体会员联署提出书面申请时召开。
第十四条 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二、会议召集通知书须在不少于所建议开会的日期前八天,以挂号信邮寄各会员住址或透过签收方式递交各会员,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外,任何议案均须得到与会会员之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理事会成员必须首先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由大会主席联同一名副主席推选提名候选人名单,并经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由若干人组成,但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四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日常会务各项工作。由理事长负责领导理事会日常之会务。
第十八条 一、理事会会员会议每月定期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得由会长召集之。
二、理事会议须在多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
三、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通知和召集,会议通知应于所建议举行会议的日期前七天发出,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有关之会议议程。
四、会议议决之事项须获得与会者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如表决时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同,则由理事长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协助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会决议及会务日常各项工作。
三、常务理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必要时常务理事会议可与理事会议联席举行。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关,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经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成员人数若干人,其数目必须为单数,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副监事长二名,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之权限为:
一、监督法人行政管理机关之运作。
二、查核法人之财产。
三、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一、监事会平常会议每年或每届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特别会议得由监事会或监事会超过半数成员要求召开。
二、监事会议须在多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议案,须得与会者多数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文件的签署:有关签署下列之文件及行为,必须由本会之会员大会主席及理事长;或由本会之会员大会主席及秘书长一同签署方为有效。
一、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动产、价值和权利。
三、以出售、交换或有偿式出让或转让本会的任何资产、价值和权利。
四、委任本会受权人。
五、有关签署以本会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提取及调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并设立秘书处、财务部、公关部、会员拓展部、福利部和康乐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全向理事会负责,为本会处理日常具体会务,其人员的职位和数目由理事会订定,并由理事会聘用或撤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之入会费及年费;及
二、会员及非会员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须设置财务开支帐簿,并须将财务帐簿每年一次上呈会员大会查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之解散权属会员大会之权力范围,有关之大会除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会之议案须得到不少于四分三全体会员的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及
二、在通过解散本会之会议上,会员须通过会方资产的处理方案,清盘工作由应届的理事会负责。清盘后之盈余须捐赠予慈善机构或与本会宗旨相同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各条款之解释权归会员大会所有。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于海岛公证署
助理员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