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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0-04 生效日期: 1995-10-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新国税流字[1995]78号
1995年5月经区局研究决定,现对乌鲁木齐矿务局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乌鲁木齐矿务局所属煤矿及其它机构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以独立核算的乌鲁木齐矿务局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煤矿以及从事煤炭销售的机构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力、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为照顾各煤矿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乌鲁木齐矿务局所属煤矿生产销售的煤炭,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对各矿依煤炭销售收入及核定预征率计征;对乌鲁木齐矿务局按增值税具体规定统一清算的办法。
  三、乌鲁木齐矿务局1995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7.5%。
  四、乌鲁木齐矿务局应按月依各分支机构当期煤炭销售量划拨相当的资金,以保证其所在地税务部门预征税款的及时入库。
  乌鲁木齐矿务局当期预征税款=全部煤炭销售额×预征率-分支机构已预交税款五、销售煤炭所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乌鲁木齐矿务局煤炭销售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统一管理使用。
  六、乌鲁木齐矿务局负责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归集以及当期应交税金的核算,年终记算后,按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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