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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世界和平促进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机关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则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Promoo da Paz do Mundo Chinês”

英文名称为“Chinese World Pea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5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名称,总部及宗旨

第一条 本会订立的中文名为“中华世界和平促进会”;葡文名为“Associao de Promoo da Paz do Mundo Chinês”;英文名为“Chinese World Peac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不牟利社团,无存立期限,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与注册,会址设于澳门新口岸伦敦街珠光大厦地下“AC”铺。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爱我中华,爱国,爱民,慈善,救济为根本。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加强与本地,本国及邻近国家友好之联系及交流。提高会员对争取世界和平认识的重要性,从而推动社会发展,为达到世界和平是本会最终目标。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凡在澳门或世界各地愿促进世界和平之人士,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参与讨论及表决会务;

二、协助及参与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对会内各职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会章、履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努力达成本会宗旨和树立本会声誉;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之申请人,经理事会通过批准后发出会员证方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缴欠交本会的款项。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会章或损害本会声誉之行为者,得由理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劝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机关

第十条 本会的内部组织由以下机关组成: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及

三、监事会。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享有全权之正式会员组成。

二、会员大会设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及秘书长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均首先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提名候选人名单,并经由会员大会选举投票选出。

四、主席负责主持会员大会会议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其缺席时依次序代行执行主席职务;秘书负责协助有关工作及撰写会议纪录。

五、会员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在该届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自动成为该会的会长和副会长。

六、通过、修订和更改本会章程。

七、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账目。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常年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审议及表决理事会所提交之工作报告及账目,并听取监事会相关之意见,以及按时选出会内各组织机关的成员。特别会员大会则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时、或在不少于五分一全体会员联署提出书面申请时召开。

第十四条 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二、会议召集通知书须在不少于所建议开会的日期前三十天,以挂号信邮寄各会员住址或透过签收方式递交各会员,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

三、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外,任何议案均须得到与会会员之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理事会成员必须首先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由大会主席联同一名副主席推选提名候选人名单,并经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由若干人组成,但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四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日常会务各项工作。由理事长负责领导理事会日常之会务。

第十八条 一、理事会会员会议每月定期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得由会长召集之。

二、理事会议须在多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

三、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通知和召集,会议通知应于所建议举行会议的日期前二十天发出,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有关之会议议程。

四、会议议决之事项须获得与会者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如表决时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同,则由理事长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第四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由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协助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会决议及会务日常各项工作。

三、常务理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必要时常务理事会议可与理事会议联席举行。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关,由竞选人递交本会候选人参选表,再经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成员人数若干人,其数目必须为单数,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副监事长二名,监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之权限为:

一、监督法人行政管理机关之运作。

二、查核法人之财产。

三、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一、监事会平常会议每年或每届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特别会议得由监事会或监事会超过半数成员要求召开。

二、监事会议须在多数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议案,须得与会者多数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文件的签署:有关签署下列之文件及行为,必须由本会之会员大会主席及理事长;或由本会之会员大会主席及秘书长一同签署方为有效;

一、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动产,价值和权利。

三、以出售,交换或有偿方式出让或转让本会的任何资产,价值和权利。

四、委任本会受权人。

五、有关签署以本会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提取及调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并设立秘书处,财务部、公关部、会员拓展部、福利部和康乐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全向理事负责,为本会处理日常具体会务,其人员的职位和数目由理事会订定,并由理事会聘用或撤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之入会费及年费;及

二、会员及非会员的捐款及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须设置财务开支帐簿,并须将财务帐簿每年一次上呈会员大会查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之解散权属会员大会之权力范围,有关之大会除须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会之议案须得到不少于四分三全体会员的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二、在通过解散本会之会议上,会员须通过会方资产的处理方案,清盘工作由应届的理事会负责。清盘后之盈余须捐赠予慈善机构或与本会宗旨相同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各条款之解释权归会员大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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