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0/2005号
保留土地供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使用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一条a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一、保留一幅位于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第136号街区,邻近罗理基博士大马路,面积为6,296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出的第3374/1991号地籍图中以“A1”、“A2”、“A3”、“A4”、“A5”、“A6”及“A7”标示;该地籍图附于本行政法规并为其组成部分。
二、以“A5”及“A7”标示的地块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其它地块则为该登记局以下列编号标示的房地产的组成部分:
(一)“A1”——标示为第19166号的房地产;
(二)“A2”——标示为第19166号及第3666号的房地产;
(三)“A3”——标示为第14337号的房地产;
(四)“A4”——标示为第14337号及第3666号的房地产;
(五)“A6”——标示为第3666号的房地产。
第二条 用途
上条所述的土地无偿供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兴建一幢办公用途的楼宇。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